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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余万元别墅写媳妇名字 公婆向其索房产权败诉

日期:2015-10-30 来源:中新网 作者:网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婚前写了媳妇的名,不料婚后不久小两口“婚姻告急”,为争产权,一家四口闹上法庭,公婆坚称是“借名”买房,媳妇则坚称房屋产权清晰明确,双方各执一词。记者22日获悉,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已审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张夫妇今年50余岁,浙江临海人,据老张夫妇诉称,2011年初,他们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并向开发商支付20余万元的定金。但咨询银行后发现,他们夫妻二人因逾期未还款上了银行征信记录的“黑名单”;而他们和儿子名下均有多套房产,根据国家限购政策,不但要额外多支付税款,且首付比例也要提高。

他们当时想,儿子小张正和女友小郑虽未登记已是“准媳妇”的身份,以媳妇小郑的名义来买房,就能享受首套房优惠。

随后,在老张夫妇的陪同下,小郑跟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

2011年年底,儿子小张和小郑在民政局登记。2013年,该套别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儿子小张和媳妇小郑。之后,小郑和小张因家庭矛盾渐渐出现了婚姻危机。

老张夫妇认为,该套别墅系其自己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且相应的按揭贷款均由其夫妻负责偿还,该房产实际上系其夫妻二人所有,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只是一个借名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其夫妻对该套别墅的所有权。

对于老张夫妇的起诉,儿子小张坚定地站在父母这一边,表示父母所言属实。

然而儿媳小郑却认为房屋产权清晰,并已依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不容争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表明,本案讼争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的,并且已经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均为小张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夫妇共同共有。

老张夫妇认为,由于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查及名下有房产等原因而借名儿媳小郑购买本案讼争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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