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咨询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能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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