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其他对律师代理要求。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2)一式参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3)(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4),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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