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无论年龄大小、地位尊卑,每一位公民的人格权都不容他人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携带未成年子女购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商家、超市等经营单位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怀疑消费者偷窃而迫使消费者脱衣搜身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在审理这类消费纠纷时,法院一般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精神损害,并程度不等地对该精神损害判赔精神损失。
例如,小女孩吴某(2岁)在阿姨何某带领下到深圳某超市购物。何某结账之后,还未离开收款机,一个保安追出来说,何某身上还有护肤品未交钱。他把何某、吴某两人推进办公室,叫来女收银员进行搜身,让何某脱衣解裤检查,又把小女孩吴某衣服扯开,扒下裤子检查,并未发现任何赃物。为讨公道,何某、吴某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院提出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吴某虽年纪尚幼,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虽被告怀疑何某有偷窃行为及怀疑何某将赃物藏匿于吴某身上,而对其进行检查,该行为仍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吴某、何某赔礼道歉,赔偿吴某、何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和5000元。
依据有关规定,因消费侵权的遗腹子也有权提出精神损害索赔。这里所说的“遗腹予”,是指在消费者被经营者不法侵害致死时,尚未出生,在该消费者死亡后出生且未死亡,因该消费者死亡使其丧失法定扶养权的人。比如,一位男士洗澡时因热水器不合格而导致死亡,在其死亡3个月后,其妻子生下一名男婴,该婴儿就是已死亡男士的遗腹子。
对于后出生的胎儿是否可以进行精神损害索赔?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明确解释,但《继承法》有关规定指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有份额。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后出生胎儿,只要其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已成功受孕,在其出生后,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索赔权,不仅可以进行精神损害索赔,还可以请求赔偿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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