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一般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构成区别

日期:2013-06-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民法上称为归责原则。

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民法上将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侵权赔偿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两种基本类型。前者如致他人人身伤害,后者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侵权赔偿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受害人向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法律规定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殴打他人,毁坏他人的财产,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谣言等。这是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性条件。如果不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即使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也不构成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有积极和消极两种表现形式,也称作为和不作为。

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不作为侵权。这种义务可能是某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而产生的。

(3)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由于侵权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财产的减少、灭失、毁损,以及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这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损害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或猜测的。损害事实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种。直接损害是指造成的现实损害,如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间接损害是指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行为人造成他人房屋倾斜,导致该房屋随时可能倒塌。

违法行为与客观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是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又一必要条件。在具体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常常混杂着其他因素,与不法行为一起共同影响、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因而需要仔细甄别。

2.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构成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