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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常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日期:2013-06-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现实生活中,张三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打伤,李四外出被汽车撞伤,王五在工伤事故中致残,赵六被人诽谤致使名誉受损……这类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法律上称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被称为侵权人、侵害人,亦称加害人。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自然就会想起向侵权人提出索赔,民法上称之为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将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损害赔偿案件。

被侵权人提出损害索赔,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提是侵权人有侵权行为。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对此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以得知,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态。

1.一般侵权行为

这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主要包括侵犯自然人的身体、人格权、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构成。一旦构成侵权,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两个民工在施工中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动手打架,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打人致伤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2.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侵权行为形态,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因他人行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如因受雇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雇主侵权行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监护人侵权行为;二是他人所有或管理的建筑物和物件、饲养的动物等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张某早晨散步时路过一家商店门口,恰巧商店的广告牌被风吹落砸伤其腿部,这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设置广告牌的商店应对张某致伤承担赔偿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一种复杂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各行第五篇

明明白白索赔偿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小颖(9岁)在其住宅楼下手持烟花,由小金(13岁)点火燃放,烟花突然喷出击中在一旁观看的小旭(10岁),造成小旭右眼重伤。小颖、小金致小旭右眼重伤的行为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的形态不同,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不同、构成的要素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不同,直接关乎被侵权人索赔的结果。因此,受害人有必要了解发生侵权行为的形态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以便采取正确的索赔策略,从而达到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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