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简单明了的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受害人会想到向侵权人索赔,侵权人也会意识到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双方难以直观地分辨出谁是谁非,往往在处理纠纷时产生分歧。那么,法官在审理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两个重要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换言之,行为人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就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数年前曾发生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公司职工蒋某途经重庆市一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下来的一个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致伤,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未查明事实真相,也没有找到该花盆的所有人。同时,该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均不愿对此事负责。迫于无奈,蒋某将57家住户统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4万多元。法院几次公开审理此案,仍无法查明该花盆的所有人。法院审理认为,除其中7家住户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可以予以排除外,其余50家住户均不能排除花盆坠落的可能性,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50元。
过错推定实质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也可以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对一些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更加困难,而且侵权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结果就可能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因此,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件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准则。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其有无过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也不允许行为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在一定情形下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例如,吴某因为感情受挫自寻短见,在铁道上迎着高速列车卧轨身亡。显然,吴某有自杀故意,对造成自身死亡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铁道部门的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