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由于双方债务关系积怨很深,2010年4月某晚,张某酒后在路上遇见李某,便上前向李某讨要两年前的借款,李某声称自己已经将钱托王某转还给张某,是王某拒不承认导致钱还没到张某手中,应当向王某讨要。张某由于前夜与老婆为小事争吵,心情本来就糟糕,加之酒后怒火中烧,于是与李某两人争吵后厮打成一团。张某一拳头直击李某下体要害部位,致其倒地。李某平日较意气用事,处理问题经常不考虑后果,见张某第二拳又直奔其脸部而去,拿出手中钥匙扣上的小剪刀朝张某连扎三下,剪刀扎在张某腿部致其鲜血直流。见张某呈呻吟状,李某量其已没有反抗能力便扬长而去,张某被路人救起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在庭上辩解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认为李某防卫过当,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的刑罚。李某只听说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对方打自己,自己反抗而会产生防卫过当的后果,究竟什么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但是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一般的正当防卫,应当认为第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是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识,而且对象必须只能是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后,第三必须强调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以上第三种情况,《刑法》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限度”的认定采取了较旧“刑法”更为宽松的态度,在全面分析案件所处的环境等情况下,还要考量具体保护的利益是否大于或等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因为微小的利益保护而严重侵害他人的身体甚至生命。此外,对于“防卫过当”的认知还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认为“是否过限”如果存在模糊的判断则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但是,《刑法》又对一类特殊的正当行为作出了例外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的认定很容易,对于“行凶”,《刑法》里并没有进行解释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判断标准,要求该类犯罪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斗殴行为属于一般的打斗,首先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看,张某对李某脸部的攻击并没有导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李某是特殊防卫;其次,李某对张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与李某可能遭到的轻微损害对比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对李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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