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发现一个道路口的井盖经常不翼而飞,就想,难道井盖卖钱也能赚到一笔不小的收入?有一天晚上,他骑车经过该处时,看见井盖又被移开,只是没有搬走而放在旁边。原来是工人在地下施工作业,有点财迷心窍的他悄无声息地将井盖搬离现场,准备第二天拿到废品回收站去卖。第二天早上,他将井盖绑在自行车上,准备先去废品站,路遇交警,怕形迹败露因此心神不宁。交警上前盘问,王某却无言以对,只能供出自己是一时贪念作祟,将井盖交还市政管理局。由于这一行为妨害了公共道路的安全,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回家途中,王某看见另一下水道井盖处有一摊血迹,心里产生无限感慨,没想到这种蝇头小利的事情竞有可能带来如此祸害。像偷井盖这类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么?
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偷盗、破坏公共设施等一系列手段,使公共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从而造成公共道路的安全隐患或危害结果,这类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偷盗井盖等现象时有发生,行为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已经严重威胁到公私财产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为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明文列举了下列属于危害公共道路安全,且必须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这三类行为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仅仅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无法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只有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才能对其具有威慑的效应。由于行为人明知会造成危险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经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构成了间接故意,因此可以用“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对行为人进行归罪,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结果,甚至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戒。
本案中,市民王某的偷井盖行为是在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下进行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犯该条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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