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是指一个物品在所有人转移交付之前几乎同时经历了两次买卖合同。无论如何进行一物二卖,所有权的转移只会发生一次,对未获得物品所有权的买方而言,必然造成损失。因此,一物二卖系违法行为。
本案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物二卖现象。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物权转移合同但是在未交付或登记的前提下,出卖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取得、消灭、变更,皆应当具有公示手段。
物权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的权利转移,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完成交付;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完成登记。
房屋是典型不动产,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取得、消灭、变更应当到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甲某和乙某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因此乙某不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甲某和丙某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丙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乙某如果由于甲某的违约行为受到了损失,而且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对甲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生效后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而甲某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并侵权。故而甲某应对因其违约而给乙某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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