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三男生,虽然只有l5岁,但是已经身强体壮,看上去跟成年人差不多,而且还经常欺负低年级学生。某日,潘某课外活动时间,一时兴起叫上三五好友一起去篮球场打篮球,可是篮球场地已经被其他同学占了。于是潘某就上前威逼他们让出场地来,这几个同学偏偏不让,本来就不爽的潘某就上前一把将带头反抗的同学余某推翻在地,恰巧撞到了篮球架,余某撞伤了头部和耳朵,流了好多血。紧急之下,余某被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余某头部擦伤并有轻微脑震荡,耳郭划破被缝了9针,共计花费医药费860元。那么,这花费的医药费需要由谁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是指f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则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南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潘某作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推翻余某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即潘某的父母应为潘某殴打同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因此,在本案中,潘某的父母需要赔偿余某的损失,承担余某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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