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撤回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这一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根据这两条规定,撤诉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原告申请,第二是被告改变自己的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第三是视为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同意原告申请撤诉,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申请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如果判决或者裁定已经作出,诉讼程序已终结,撤回请求没有意义。
第二,被告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之所以作出此类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行为无意之间会侵犯公共利益,法院必须对改正前后的行为均进行审查。
第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该项改变。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主动改变行政行为中错误之处,如果原告并不认同,可对两行为中任何一个起诉,法院根据原告请求进行判决。
第四,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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