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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诉讼律师解析行政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应当不公开审理

日期:2013-05-0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公开审理,是指庭审除当事人和法院通知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许其他人参加庭审。公开审理,是一种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般的庭审活动应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进行报道采访。但是,某些案件由于其特殊属性,不能进行公开审理,否则会侵害某些个人甚至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存在区别,不开庭审理又称书面审理,是在诉讼中二审才会出现的审判方式,不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一种,因此不公开不意味着不开庭。

《行政诉讼法》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和种类、程序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可套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然必须公开判决,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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