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论是在确定事实还是寻找法律依据,证据都显得尤为重要。而部分证据种类有易灭失的特性,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根据证据的不同采用不同形式,对于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人笔录或录音的方法。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说明证据保全可以是人民法院主动采取或由当事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详细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小李可以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法院采取扣押等形式保存证据,应注意提交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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