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是针对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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