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石某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败诉,并于1月7日送达判决书,孙某不服,1月10日在去法院准备上诉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被车撞至昏迷不醒,于1月23日醒来,但是判决书写明的上诉日期已经经过,孙某有无补救措施?
法律规定各种期间的作用就是为避免拖延诉讼,及时解决纠纷。但世事无常,常会出现一些非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期间经过的问题。法律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期间的补救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是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期间的补救就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依法采取的顺延措施。”这就说明了期问补救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依法采用的顺延措施。条件有二,一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二是顺延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
在本案中,孙某可以补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某是在上诉途中遇到车祸导致昏迷.如果不遇到车祸,其完全可以在上诉期内进行上诉。因此,本案中的孙某属于遇到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可以在醒后的时日内,即2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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