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自不必多言,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会面临众多困难而难以亲自收集证据,特别是涉及证据存在于对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情境。我国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律针对此种情况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进行了简单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情形。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是当事人申请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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