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和金某因为房屋相邻的占地问题引发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几次调解之后,双方达成一致意思,但未制作调解协议书,只是口头约定了处理方法。之后,钱某反悔,要求重新就占地问题商讨,金某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为由拒绝。试问,口头的调解协议效力是否与书面的协议等同?口头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事人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作出判断。而且,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无论协议采用何种方式,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口头协议通常是以双方都能诚实守信为基础,而曰前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对房屋占地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判定过错在谁。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本条根据人民调解工 作的实际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规定,“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应经双方确认并记录在卷,以强化对口头协议的监督履行”。本法没有对口协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由于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针对的是调解协议,并非只针对调解协议书。
具体到本案中的情形,因为钱某和金某两人的口头协议没有留下任何凭证,也没有第三方可以为其证明,所以,除非金某找到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确实存在过,否则,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对方的侵害。
因此,为了与法律规定相衔接,尽管是口头协议.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员仍要将口头协议的内容记录在卷。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实践中,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记录口头协议内容是很必要的过程。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是采取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以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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