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去世以后,其子安甲与安乙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安甲认为安乙多占了财产,遂向法院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诉讼过程中,其在外地的妹妹安丙赶回家中,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那么,安丙可以加入她的两个哥哥之间的诉讼吗?如果能参加,应以什么身份参加?
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某诉讼标的经常不止涉及两方当事人,面对两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为保护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降低诉讼成本、集中处理案件,对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一款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就表明了第三人加入民事诉讼的不同方式。
在本案中,安丙作为继承人,对诉讼标的即安某的遗产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她的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本案中,安丙认为两个哥哥争财产而将她排除在外,侵害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参加到诉讼中来,其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丙不仅可以申请加入到诉讼中,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但应注意加入民事诉讼的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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