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不仅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有助于当事人对证据及诉讼进程的掌握,从而采取更有利于自身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本条仅赋予了当事人的查阅、复制权,但权利如何行使采用授权的方式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就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具体的查阅和复制权。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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