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一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而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是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只是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才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其目的是要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和保障。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这是人民法院允许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这就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决定对当事人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全部缓交还是部分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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