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受援人以捏造、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员应终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责令受援人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这里的“全部费用”,包括己支出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开支。
法律援助确有必要的时候,也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以欺骗方式骗取援助的人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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