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现年19岁,因市政府建设古城绿化广场时拆迁房屋中的一次房屋倒塌事故导致三级伤残。出院之后,后续治疗费用巨大。由于家庭困难,而相关部门一拖再拖不肯解决问题,最后选择调解。当时是其父胡尚德填写协议书.调解员刘某有意压制,基本没给胡斌的父亲完整阅读协议书的时间。结果造成赔偿的钱还不够后期的治疗以及后期的假肢费用。胡斌感觉调解的结果对自己很不公平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要求合法权益。
现实操作中,造成调解结果不公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人民调解员的影响力最大。人民调解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民事调解,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职的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对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结合本案,对于胡斌的民事调解结果是否公平,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很有关系。而且,因为签调解协议的是胡斌的父亲,所以其父亲也要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主持公道,不得故意使调解结果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调解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调解,要求人民调解员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只有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才能建立一个化解民间纠纷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如果人民调解员不能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就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原则,使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失去信任。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被另一方当事人所发现,也将导致调解结果不公平,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人民调解失去公信力。
如果生活中遇到了违规操作或者态度傲慢的调解人员,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其错误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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