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民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已经快十年,丰富的经验让他对多种类型的民事纠纷都不再头痛。但是,在看到身边人一步步升至高位之后,心理的不平衡让他产生了邪念。在最近的几次调节过程中,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费或其他相当价值的物品,满足自己的私欲,作出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我国法律对调解员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依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这里所指的监督,不仅是指前文提及的调解员处事不公的行为。还对其肆意收受当事人财物明令禁止。规定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当事入主动给予的财物。人民调解员的家属或者其他人替人民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且人民调解员知晓后表示接受或者未主动返还的情形也属于人民调解员“收受财物”的行为。“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向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借助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知晓的信息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生活中,只要人民调解员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其存调解过程中是否偏袒一方当事人,均构成违法行为。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廉洁,面对财物的诱惑,严格自律,不辜负群众的信任,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所以,当遇到民事调解人员借机谋取私利的时候,可以向其所属部门投诉,让其承担应有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调解员可能因此丧失调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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