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2)接受委托,代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海商海事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3)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中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5)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6)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接受委托,担任劳动教养案件被先行羁押人的代理人。
(8)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9)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10)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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