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老太太有一个干女儿徐某,是邻居家的一个女儿。徐某经常到老太太家串门,这个干女儿平时对自己很好,为了能让这个干女儿以后养活她,董老太太便与干女儿徐某签了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若干女儿徐某抚养她,她愿意将房子留给干女儿,并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本以为此后可以颐养天年,可是董老太太今年冬天生了病,这个女儿就不管她了。那么,董老太太该怎么办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遗赠抚养协议经常出现的纠纷有三种,分别如下:
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应受扶养人亲属的请求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综上所述,董老太太的干女儿徐某不是她的亲生子女,不直接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因为两人之间存在了遗赠扶养协议,徐某也要对董老太太尽赡养义务,并且按照承诺可以获取董老太太的财产。如果董老太太的干女儿不尽赡养义务,董老太太可以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董老太太的干女儿之前已经支付的赡养费不再返还,之后也不能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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