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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老年夫妻不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时怎么办

日期:2013-05-04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年过七旬的冯大爷退休后,虽然领着不少的退休金,还有儿女们的孝敬和关照,.生活富裕,衣食无忧,但身边无伴,精神大不如从前了。儿女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千方百计地照料父亲,但收效甚微。后来经人介绍,冯大爷结识了附近独居的张老太,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彼此都觉得投缘。于是,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老两口互敬互爱,生活得十分幸福。

然而好景不长,冯大爷和张老太结婚两年后,为了一点生活琐事开始经常吵嘴,而且雪上加霜的是,刘老太太不幸被查出罹患癌症。冯大爷对于这一切不能忍受,竟然离家出走了。张老太虽托人多方寻找,仍不知他身在何方,自己的病却越来越严重。而冯大爷的出走,既带走了张老太晚年的欢乐,也带走了她的经济来源,更要命的是没有人在身边照顾自己。后来通过朋友帮忙,张老太终于知道了冯大爷的下落。原来,这个冯大爷离家后不久,自己找到了一家养老院,独自一人住了进去。张老太赶紧找到养老院,并要求冯大爷给付扶养费和医疗费,可是这一切却遭到了冯大爷的拒绝。那么,没有经济来源的张老太该怎么办呢?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会发生一些夫妻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老人配偶之间也有一定的体现,使得老年人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无条件的。夫妻间的扶养费应当包括日常生活起码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夫妻间的扶养具有如下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果而产生的,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得以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扶养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地位完全平等。同时,在物质上、生活上也必须互相扶养,彼此照顾。老年夫妻更应该注意到这一点,生活上相互帮助,精神上相互慰藉。

因此,冯大爷不能逃避对张老太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他一再逃避,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张老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的裁决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张老太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申请冯大爷给予自己每个月一定的扶养金。如今张老太太身患癌症,需要较多开支,要求冯大爷给付扶养费和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金额,应根据冯大爷的经济收入状况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法合情合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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