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娘的丈夫早亡,留下两个儿子。长子李文九结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次子李文豪妻子宋某同王大娘一起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前李文豪身患癌症去世,儿媳宋某一直供养着婆婆王大娘,两年后,宋某再婚,婚前与丈夫言明,结婚后要继续供养前夫的母亲王大娘。有邻居对她说:你太傻,你完全没有义务赡养前夫的婆婆,将来王大娘死后的遗产也由人家的长子李文九继承,与你宋某没有任何关系。那么,邻居的说法正确吗?王大娘心里也惴惴不安,害怕这样的流言飞语影响儿媳的心情,使得自己以后不能得到适当的照顾,她也想知道,如何给自己的儿媳一颗定心丸,让她能够对自己积极履行赡养。
目前我国的法律均未规定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之间有扶养、赡养的权利义务。他们之间的扶养、赡养关系凭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执行。在上述故事中,宋某刘其婆婆王大娘的赡养行为,是符合我国社会的道德风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是老年人的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子女的配偶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们可以看出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对于配偶父母的财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利。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规定不仅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且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承担赡养公、婆或岳父、岳母,使老人得到照料,减轻社会负担。
结合宋某的情况来看,她前夫的母亲王大娘如果去世,由于宋某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她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王大娘的遗产的。而这样的情况也可以鼓励宋某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让她的一片心血不会白费,获得应有的回报和支持。但实施继承的过程中首先要把儿媳的个人财产和公婆的财产分割清楚,在分清遗产的范围以后,再开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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