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因胃病住进某医院。因为医院临时缺少医治贾某病情的药物.所以该医院欲对其试用本院自行研制的一种治胃新药,但该药未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且可能会有副作用,所以医院迟迟未作决定。随着贾某病情的加重,医院经讨论决定为其使用新药,但没有征得贾某及其家人同意。此后,贾某虽然病情有所缓解,但却出现呕吐、头晕等其他症状,经过检查证实,是由于该药物的副作用引起。贾某得知医院拿自己做新药的实验时非常生气.要求医院对此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医院能否擅自让患者试用新药呢?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药品实行非常严格的管理,新的药品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是不能用于患者的。但现实社会中,总会发生一些这样的案例,一些医院不顾患者的身体健康,把患者当成试验品,将未经批准的新药用于患者,有的还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晶临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该医院的新药未按上述要求在批准的单位进行,且未经贾某同意.就用于治疗贾某的病情,因而是违法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医院对贾某使用未经批准的新药,但未告知贾某,侵犯了贾某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医院无权在贾某身上试用新药,其擅自决定给贾某使用新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是不准随意进行实验的,因为新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前,药的功能可能是不确定的,擅自给患者使用新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医院未经贾某同意而使用新药的做法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但是该医院对贾某使用新药并未告知贾某,侵犯了贾某的知情权,所以医院要赔偿贾某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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