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初,赵某开始到当地一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不料5月底,她就开始陆续接到许多骚扰电话:有推销保胎药品的、有推销产前保健的,还有提供为婴儿剃胎毛服务的,还有推销婴幼儿胎教服务的。
她感觉不胜其烦。2007年1月,赵某顺利生下女儿后,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和服务的电话更是不分昼夜地打来,这些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使得她长期头痛和失眠。治疗花费近万元。
赵某很快得知电话号码是医院泄露出去的,因为甚至有推销员提醒自己记得产后42天回医院去作检查。赵某不知道,医院的这种泄密行为,自己又能追究其什么责任呢?
刚出产房门,奶粉推销员就上门了;刚诊断出某病症,声称对症的药晶厂家就打来电话……类似的营销让人不堪其扰,而厂家如此高的“命中率”则源于医院相关人员的泄密行为。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去做出卖病人信息的生意。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一系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键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其中第三款明确指出了医师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则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泄露病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妇幼保健医院擅自将赵某孕产信息与电话 号码提供给他人,不但违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且对赵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 -定的损害,因此赵某可以依法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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