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生性豁达,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入一些高级娱乐场所。有一次,在会馆遇到一位英俊潇洒的男子,两人一见如故,随后发生了“一夜情”。一个月以后,吴小姐感觉自己的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检查确诊为性病。一个多月以后,吴小姐病愈出院。
不久后的一天早上,刚来到办公室就看到同事对自己指指点点,窃窃私语,吴小姐很是纳闷,与她关系要好的王大姐过来塞给她一张广告宣传单,她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广告宣传单上将她的病例、姓名以及照片等全部印在了广告单上。几天内,关于吴小姐生活不检点、人品有问题的议论就在公司同事以及朋友之间传播开来了。
吴小姐找到这家医院,称医院损害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医院停止印发有自己资料的宣传单,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这家医院的负责人却说,既然已经治愈了,帮医院做个宣传又有什么大不了。
医院为了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患者就诊,常常会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但是有些方法却常常可能会造成一些法律纠纷问题,那就是擅用患者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案中该医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医院没有经过吴小姐的同意,使用吴小姐的照片,并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刊登于广告宣传单上,侵犯了吴小姐的肖像权。
该医院的行为还侵犯了吴小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吴小姐患有性病,这是她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和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的关系,该医院有替患者吴小姐保守隐私的义务,但是医院却将这件事情印在广告宣传单上加以传播。该医院的此行为侵犯了吴小姐的隐私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该医院印发了刊有吴小姐资料的广告宣传单,宣扬吴小姐性病的隐私,使得吴小姐的同事、朋友等产生了吴小姐“生活不检点、人品有问题”的社会评价,该医院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吴小姐的社会评价,因此,该医院的行为还侵犯了吴小姐的名誉权。
因此,案中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吴小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吴小姐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索赔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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