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朋友王小姐的陪同下,于某市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她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王小姐曾提出异议,但大夫谎称这一切已经经过赵某同意了。手术结束后,赵某得知了此事感到痛苦万分。她认为医院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也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那么,赵某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医院出于教学的需要常常会组织教学观摩,但是在一些时候,未经患者的允许,则常常会严重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给患者的心理上造成很大的伤害。我国法律禁止类似这样的侵权医疗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条指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也指出,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观摩的见习医生尽管被称为“医生”,但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
所以医院未经赵某同意,组织学生观摩,已经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赵某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医院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