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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美容失败造成伤害受害者如何寻求赔偿

日期:2013-05-03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日,爱美的王小姐到某美容院做了割双眼皮的手术。当时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疤痕。但是一个多月后,王小姐还感到手术处疼痛难忍,而且割过双眼皮的地方更是红肿不消,并且留有明显的疤痕。王小姐整日不敢出去见人,她非常气愤,想要求美容院进行赔偿,但是又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

现代美容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美容却是有医疗风险的。一旦失败,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

美容出现医疗问题从法律性质上看,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具体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而且也会造成受害者精神的严重伤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指出,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王小姐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美容机构寻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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