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为丢失毕业证书而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学历公证。后因为能力突出,被用人单位直接录用并没有计较其学历瑕疵。徐某因此要求退还公证服务费用,但是被拒绝。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申请退、减、免公证服务费?
公证行为作为法定的司法服务行为,相关费用的收缴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说来,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费。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对于本案中当事人徐某的学历公证,是按照国家法定的公证程序作出的合法公证,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在公证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节,所以,徐某不能因为自己这时候不需要公证而否定公证的客观事实。因此.不属于合法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情形。公证机关拒绝退还其费用的行为是正确的,可以被理解的。
国家法定的,符合公证费用退、减、免的情形有: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办的公证事项,应交公证费的金额,申请减、免的具体理由、事实和申请减、免的金额,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代书人在提出减、免公证费的申请时,应当注意:减收公证费和免收公证费是两种不同的方式,某一个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提出申请;因为公证费是国家的司法费,属于国家财政公证处无权随意减免,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
公证费减免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的情形: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如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国家、社会福利或者其他公益部门以及某些免费公益活动的公证等。
有了上述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判断分析自身公证情形的时候就有了法律依据,降低了错误申请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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