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想租房居住,便准备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租人交付两个月的房屋订金,如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违约,两个月的房屋订金将被出租人作为两个月的违约金扣除。由于何某对协议中的约定不是很清楚,所以还未签。现在何某很想知道,这里所说的“订金”与“定金”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用“订金”较为准确,还是用“定金”较为准确?
定金和订金看起来极为相似,尤其是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就更难区分了,可能有不少人以为是相同的意思。但实际上,二者的差别很大,在实际交易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正确区分和使用二者。
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第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汀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第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第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据此,何某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中用“定金”定义较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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