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8日,李先生想购买一套房屋,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开发商一套楼房,交易价为25万;李先生支付给开发商购房定金3万元,剩下余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且约定李先生、开发商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但2003年6月16日,开发商却通知李先生,取消与李先生的约定,并答应返还李先生3万元定金。李先生得知,开发商已将该房屋以高出原售价2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于是,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问李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
在商品房交易中为保证双方能更好地履行合同,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存在可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防止一方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在一方违约时给予另一方及时的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 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李某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自签订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李某已按该合同的规定向开发商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开发商在双方签汀合同并收到原告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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