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是: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所谓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2.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种行为是不会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的,而只有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该行为才会直接涉及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应注意的是,所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结束前提出
4.案外人必须提出申请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书写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人执行笔录。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证据。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