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无权自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起到一种制约作用。对执行文书的权利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他就无权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义务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结束。对执行文书的义务人的制约在于,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时义务人不但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对其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而且还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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