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两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1)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2)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3)依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4)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5)承认并协助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6)承认并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裁定。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1)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理裁定书或复议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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