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至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债权的执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的措施。上述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