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日的是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为冻结和划拨存款做准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不准其支取,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存款一经冻结,银行就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划人权利人账户内,被执行人因人民法院的划拨而丧失了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因此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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