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官司怎样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有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双方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要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仲裁裁决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
2.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者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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