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他有关的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依法向本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公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我国选区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以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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