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李某驾一辆轻型货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经过某十字路口,其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钱某驾驶的由东向南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李某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系无证驾车,但经交通事故鉴定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非常奇怪,钱某无证驾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违章行为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无照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无照驾驶的要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但是无照驾驶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1.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是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车主就没有责任。
2.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本案中,钱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必承担事故责任。相反,事故中的受伤者李某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李某理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对于钱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当然,对于钱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也将按违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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