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于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只要具备}斥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
(3)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举日的5日前是起诉人行使诉权的法定不变期间,不符合该期限规定的,则起诉不符合条件。
(4)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参加。
(5)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虽然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但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6)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7)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为确定判决,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
(8)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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