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 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立案是指对第二审案件在审判时限上的最低要求,对判决上诉的案件的审理,在3个月之内,应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急当事人所急、尽量提前结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才准许延长。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收集证据有特殊困难的案件,对处理结果有重大分歧需要统一认识的案件,以及一些涉外案件等。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为借口,而变相延长审判时限,拖延诉讼,影响办案效率。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院长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批准或决定。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结案,主要考虑到裁定只涉及程序问题,比较简单,不需要开庭审理。根据审判经验,30日内结案比较合理。在具体工作中,包括领导审批、收发、打字、文印、交通等,都应当科学地、合理地支配时间,尽快完成工作任务,不积压,不拖延,以保汪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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