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贾某在骑车回家途中,途经一十字路口,被从一方突然驶出的摩托车撞伤。贾某左臂骨折,自行车严重毁损。经公安机关勘查认定:摩托车驾驶者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贾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共计1200元。事后,王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此种情况下,贾某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基础上以中间人身份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因此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一方中途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这时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不再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也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也指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力,该权力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范围。对于王某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贾某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综上所述,在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贾某不能请求法院或公安机关强制王某履行协议,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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