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李某邀请客户到餐厅就餐并洽谈业务,在等待客户的时候,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重要的公务文件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0元。李某遂要求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0元。但餐厅经理称,餐厅只提供顾客需要的餐饮服务,并没有替顾客照管财物的义务,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李某该如何主张权利要求餐厅赔偿损失呢?
在许多餐厅里,工作人员都会根据自己店中的安全状况贴出告示,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消费者在这些场合就餐时请不要只顾着吃喝,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东西。但是也有部分餐厅为了保护餐厅形象而不去张贴这类告示,导致消费者过于信任餐厅的安全状况,放松了警惕。那当消费者遇上此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属于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范围,消费者所购买的服务不仅是餐饮方面的服务,良好的治安也是消费者购买的服务之一,餐厅有必要保证自己所能控制区域的安全。另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提醒义务,并且保证餐厅的治安是商家提供服务时的附随义务,如果商家既不能保证治安又不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话,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该餐厅并没有以醒目的标志或文字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己的财物,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在李某的公文包被偷后亦未报警帮助李某寻找丢失的财物,对李某丢失公文包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李某可以要求餐厅对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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