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商场保安是否有权利强行拦截顾客并搜查

日期:2013-04-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小姐在某超市购物,交款时被超市保安怀疑偷了超市里的物品。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保安一边高呼抓小偷,一边召集其他保安将张小姐拦住,强行将其随身所带的挎包当众翻查,后经证实张小姐并未偷任何东西。张小姐因在众多顾客面前被当成了小偷并被当众搜查而感到万分羞愧和愤怒,想要用法律讨回一个公道。但是她很困惑的是保安有权利强行拦截顾客并搜查吗?

现在,很多超市为了保障购物秩序而雇佣保安,但是由于保安也不一定具备相关的法律素质,并不一定能正确地认识其自身有哪些权力而做出许多违法行为,案件中这类搜查顾客的违法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时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国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该条对保安作出了禁止行为的规定,由于保安并不是国家司法公务人员,不具备搜查他人身体的权力。非法搜查公民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一个宪法权利,受宪法的保护。

另外,超市没有任何根据就认定当事人是小偷并当众宣扬,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要求商店进行民事赔偿并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保安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张小姐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保安没有任何根据就认定张小姐是小偷并当众宣扬,严重侵犯了张小姐的人格尊严,并在公众场合强行拦住搜查张小姐并搜查其挎包更是侵犯了张小姐的人身自由权,张小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追究保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