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为给儿子过生日特地到某蛋糕店购买生日蛋糕,不料本该充满天伦之乐的一场生日晚宴变成了一场噩梦,胡女士一家在食用蛋糕后腹泻。后经检验,是买回的生日蛋糕的奶油中大肠菌群超标所致。胡女士要求蛋糕店赔偿自己购买蛋糕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000余元,并与蛋糕店多次交涉,但是蛋糕店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胡女士应如何才能获得赔偿呢?
在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买到表面上完好但是实际上却已经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电器等商品。由于消费者不可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对所有的商品进行辨别,所以往往是在使用商品导致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后才发觉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应当在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的第一时间与商家交涉,以免超过维权的有利时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指出了维权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当与商家交涉无效时该怎么办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当与商家交涉无效时可以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来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当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较为复杂的产品质量纠纷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在我国该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经过有效仲裁后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胡女士与蛋糕店多次交涉都无结果,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请求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同时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如果在交涉过程中订立了仲裁协议的话,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胡女士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经过仲裁后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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